网站联盟: 南京 | 苏州 | 无锡 | 常州 | 扬州  
新车导购 | 二手导购 | 二手评估 | 保险理赔 | 汽车维修 | 法律援助
上牌上证 | 美容装潢 | 汽车驾照 | 违章事故 | 租赁服务 | 汽车配件
经 销 商 | 二 手 车 | 汽车租赁 | 汽车驾校
美容装潢 | 汽车维修 | 汽车保险 | 配件用品
用户名: 密 码:
汽车团购  汽车保险团购  扬州GPS导航仪推荐
汽车搜索  
关键字:
性  质:
类  别:
显  示:
5万以下
5万-12万
12万-20万
20万-40万
40万以上
新闻搜索  
关键字:
类  别:
性  质:
显  示:
服务中心  
·SPARK扬州什么地方可以买到?
·起诉实效
·五菱之光6400,1.2L
·学c1照
·扬州地区有没MG(名爵)卖啊?
·出租车下线
·我想买一辆帕萨特
·撞坏后桥
·标致307两厢
·咨询
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
来源:www.yzcar.net   浏览:2068   时间:2006-1-18 8:35:35
 
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992年12月1日,最高法院、公安部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公安厅、局:
    为了正确、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,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,严格依法办案。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自1992年1月1日《办法》实施后,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,除诉状外,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、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,应予受理。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,仍按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。
    二、发生
 
返回首页】【关闭本页】【打印本页
 
 
关于我们 | 站点地图 | 人才招聘 | 我要报错 | 给我留言 | 联系我们
电话:0514-87961919 87895189 传真:0514-82960210 值班:13901458578/td>
扬州城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 法律顾问: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(周晓明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 ICP证:苏B2-20050093 扬公安备321002-0036